代辦稅務登記、變更登記、注銷登記
發布時間:2018-05-23點擊量:60
什么情況下應辦理變更稅務登記:
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,在工商機關辦理登記的,應自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,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;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機關辦理登記的,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,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。
納稅人的情況發生以下變化應辦理變更稅務登記:
?。ㄒ唬└淖兗{稅人、扣繳義務人的名稱;
?。ǘ└淖兎ǘù砣?;
?。ㄈ└淖兘洕愋?;
?。ㄋ模└淖兊刂坊蚪洜I地點;
?。ㄎ澹└淖兩a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。
?。└淖兩a經營期限。
?。ㄆ撸┰鲈O或撤消分支機構。
?。ò耍╇娫捥柎a發生變化。
?。ň牛┒悇盏怯浧渌麅热莅l生變化如開戶行信息。
變更稅務登記應辦理哪些手續:
?。ㄒ唬┳兏悇盏怯洃蚨悇諜C關報以下資料;①提供變更后的《營業執照副本》及復印件;不需辦理《營業執照》的有關單位批準變更后的文件及復印件;②提供變更內容(項目)的相關證件及復印件;③跨所變更的需經原主管征收所批準,并填報《局內跨所變更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》;④填報《變更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》,并加蓋公章、代碼章;⑤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及復印件;⑥攜帶原《稅務登記證》正副本、購領***卡;
?。ǘ┒悇諜C關應自收到《變更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》和有關證件資料之日起15日內審核完畢,符合規定的,應將變更事項在稅務登記證件的副本中“變更記錄”頁上填列變更內容和時間(或只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信息管理系統內進行變更修改)。變更稅務登記內容涉及稅務登記證中登記項目的,應重新換發稅務登記證,同時收回原稅務登記證正、副本。